校园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
为了加强校园学生安全工作,规范教育行为,创建平安学校,提高教育服务质量,特制订本办法。
一、概念界定
凡在校园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均属于校园意外伤害事故。
二、 责任确定
1、在教师组织的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,教师能严格按照教学常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,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发生的事故,教师不承担责任。
2、上款中教师未能做好安全防范措施造成的事故,教师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3、在教育教学活动,违反教学常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发生的事故,教师应负主要责任。
4、在值日时间发生的事故,教师到岗能按值日要求认真巡视,发生了无法防范的事故,教师无责。教师不在岗位而发生事故,视事故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5、因教师主观原因而发生的事故应负主要责任。
6、事故发生后,教师未能及时按要求妥善处理,产生较大后果及不利影响的应负相应的责任。
三、责任的处理
1、事故处理完毕,负有相应责任的教师,根据事故的大小按以下原则处理。
①一般事故(1000元以下),学校无赔付,扣发当月奖金20—50元。
②一般事故(1000元以下),学校赔付在500元以内,扣发教师当月奖金20—200元。
③重大事故(1000元—5000元),学校无赔付,扣发当月奖金20-100元。
④重大事故(1000元—5000元),学校赔付在500—2000元,扣发当月奖金50—200元,及部分学期安全奖。
2、事故处理完毕,负主要责任的教师,根据事故的大小按以下原则处理。
①一般事故,学校无赔付,扣发当月奖金50—100元。
②一般事故,学校赔付在500元以内,扣发当月奖金100—200元及学期安全奖。
③重大事故,学校无赔付,扣发当月奖金50—200元。
④重大事故,学校赔付在500—2000元,扣发当月全部月考核奖及学期安全奖。
3、因主观因素,由于严重违反教育教学常规或由于体罚、变相体罚等原因造成的教师应付主要责任的重大事故,扣发教师当月考核奖及学期安全奖,取消当年评先、晋升资格,赔付金额由教师承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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